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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九世纪中后期的中国,律师还是一个大多数人闻所未闻的职业。后世有许多人认为,近代中国第一位律师是伍廷芳。祖籍广东新会、出生于新加坡、在广州长大、在香港接受启蒙教育的伍廷芳,于1874年自费留洋,在伦敦学院攻读法学,获博士学位和大律师资格,是近代中国第一个法学博士。
不过,“伍廷芳是近代中国第一位律师”的说法或许并不准确,邹鲁在《中国国民党史稿》中写道:“论者谓国人得为外国律师者,公为第一人”,此“公”即为伍廷芳,但按照这一陈述,伍廷芳应是第一位取得外国律师资格的中国人。与伍廷芳结亲的香港何家也诞生过一位华人律师——1864年,伍廷芳与何妙龄结婚,何妙龄的父亲何福堂是香港第二位华人牧师,何福堂之兄何卫臣即为香港第一位华人律师。不过何卫臣与伍廷芳谁执业更早,无从考证。 留美幼童当中也诞生了两位律师,一位名叫张康仁,另一位名叫曹吉福。关于曹吉福的资料,如今已无从寻觅,只知道他是江苏川沙高昌乡人,是川沙地区出国留学的第一人,后曾担任律师。张康仁倒是名气颇大,因为他是第一位在美国执业的华人律师。
首位在美国执业的华人律师 张康仁为今人所知,主要是因为钱钢与胡劲草合著的《大清留美幼童记》一书。生于1860年的他是第一批留美幼童之一,出生于广东省香山县的商人家庭。赴美之后,他先是在康涅狄格州哈特福德中学读书,后考入耶鲁大学,但并未读完便被清政府强行召回。 关于张康仁在美国期间的生活,后世记载有限,只记录了他与欧阳庚和罗国瑞一起居住在盖迪先生家中,熟悉美国社会情况后,入读哈德福德公立中学,与钟文耀一起寄住于威廉·史密斯先生家中。1878年,他进入菲利普斯预科学校,次年毕业时,还在毕业典礼上做了题为“希腊在希腊以外的影响”的英语演讲,之后便考上了耶鲁大学。此外,还有记载指他是第一个学会骑自行车并骑着上街的留美幼童。幼童们被强行召回国内后,张康仁与其他人一样,被随意分配,他的去向是福建水师学堂。他对清政府的漠视十分不满,加上已无法适应中国社会的闭塞落后与专制,他决定离开。 我相信在当年的留美幼童中,很多人都有过类似的想法,但在那个年代,这并不容易实现。所以,大多数人都选择了妥协,循“正途”在官场或技术领域打拼。张康仁却有着独特的优势,他的哥哥就在夏威夷经商。依靠他的资助,也依靠自己的一点积蓄和借款,张康仁又回到美国。据说,在檀香山中转时,他还遇上了一位老同学,对方希望借钱回国,他就将自己全副身家交给对方,自己则重新赚取旅费和学费。回到美国的他,继续在耶鲁大学的学业,并在1883年毕业。此后,他又进入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学习,于1886年毕业。值得一提的是,在毕业时,张康仁才剪去了脑后的辫子。 我查过很多资料,都没有查到这条辫子是否是张康仁的第二条辫子——当年的留美幼童中,有不少人在留学期间偷偷剪去了辫子,这也是清廷将他们强行召回的一大诱因,不知道张康仁是否位列其中。回国后的幼童们又重新留起了辫子,直至清亡。 毕业时,当地报纸的报道中曾提到这位中国人,指“张康仁(Henry Chang)是第一位在美国毕业的中国律师……身材高大,有才华,在他的班级中,他在法学研究方面的能力是最突出的。” 但仅仅拿到学位,并不意味着他就已经真正成为了律师。据载,按照美国通行制度,他必须成为州律师协会会员才能取得律师执照并从业。但当时排华法案已经实行,禁止华人入籍,而按《纽约州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美国公民才能在纽约州内成为执业律师。这就使得张康仁没有资格参加律师协会资格考试。
一个人与排华法案的斗争 面对排华法案,面对自己拥有学位却无用武之地的窘境,张康仁开始了维权之路——这似乎也是他第一次学以致用。而抛开排华法案自身的不合理性,仅从张康仁的申辩和执业过程,也可看出当时美国的法治状况。 应该说,当时的美国精英阶层,也有不少人对排华法案持保留看法。张康仁作为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的校友,得到了一些人的帮助。 1887年4月,张康仁申请执业,并在纽约州长面前做了申辩。这次申辩显然起到了效果,5月2日,纽约州议会专门通过了一个特别法案,准许纽约市最高法院豁免张康仁的外国国籍因素,允许他在通过律师协会资格考试后加入州律师协会。 张康仁顺利通过了考试,据说评分也极高,三位考官一致决定接纳其为正式律师。 但意外的是,当张康仁随后向纽约市最高法院提出执业申请时,却遭到了拒绝。而且,纽约市最高法院内部也出现了一些分歧。 当时,大法官查尔斯·布朗特表示,州议会只是准许纽约市最高法院豁免张康仁的外国国籍因素,并允许他在通过律师协会资格考试后加入州律师协会,但“准许”并不等于“强制要求”。换言之,州议会只是给予最高法院自主权,最高法院可以违反排华法案和《纽约州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接纳张康仁,但也可以根据原有法律,拒绝张康仁的申请。而查尔斯·布朗特与另一位大法官查尔斯·丹尼尔斯的决定是:法院自主决定拒绝张康仁的申请。 根据《纽约时报》当时的报道,困扰张康仁的问题仍是国籍问题。纽约州最高法院不会为了一个中国人突破自己的法律。 当然,最高法院内部也有不同意见。大法官约翰·布莱迪就认为应该接纳张康仁。他表示,此前已有州议会豁免律师资格申请者外国国籍的先例,而且法院当时也曾宣布:“看来州议会有宪法赋予权利把从事律师业务特权授予某些外国人。” 后世提起此事,多探讨排华法案的不公,为张康仁惋惜,但我更留意的却是美国的制度。没错,排华法案作为美国历史上唯一排斥某族群入籍的法案,确实不公,可算臭名昭著,张康仁的中国国籍也在这一系列事件中遭遇了歧视。但抛开这些,在张康仁的申辩过程中,美国司法部门的独立性和程序性都得以展示,甚至不客气地说,如今的中国法治,也未必能比得上当时的美国。 张康仁并非没有社会资源,他得到了州长的接见,还得到了州长的批示,州议会也进行了讨论和表决。用中国说法,这就是省委书记专门批了条子,人大讨论通过,当地法院还不乖乖听话?很抱歉,纽约州法院偏偏没有听话,而且,他们并非拍拍脑袋就决定不听话,而是同样经过了内部正规程序,支持者与反对者各自表明立场、态度和依据,并最终以投票形式作出决定。 相比之下,纽约市中级民事和刑事法庭则让人啼笑皆非。说它是反面教材吧,倒也算不上,因为它同样充分利用并坚持了司法独立,可做法却是滥收移民入籍。据说该法庭的一位法官曾创下一日内发放1683张入籍证明的纪录,也正因此,该法庭被戏称为“入籍机器”。张康仁在被纽约州最高法院拒绝后,也将入籍作为首要任务,于是转而向纽约市中级民事和刑事法庭申请入籍。1887年11月11日,他在该法庭的法官乔治·胡森手中得到了入籍文件。 此后,他一边在一间纽约律师事务所工作,一边等待第二年的律师协会会员资格申请。1888年5月17日,他获得纽约州律师协会会员资格,可以在纽约州执业,成为了美国第一个华人律师。 1889年6月12日,他又获得了美国公民护照,一切似乎都向好的方面发展,但事实却并非如此,美国国内舆论对张康仁入籍一事进行了猛烈抨击。《纽约时报》就撰文表示胡森法官归化张康仁毫无道理,因为1882年通过的排华法案已经明确规定了中国人不得入籍,张康仁是第一个破例者。众多舆论都认为张康仁的入籍无效。 之后的张康仁,选择前往华人最多的加州职执业。1890年,他申请加入加州律师协会。但加州方面拒绝了他的申请,加州最高法院大法官霍斯甚至直接断了张康仁的后路,裁定其入籍证件为“非法发放”,属于无效。因此,张康仁不但没了律师资格,连入籍资格也没了。 这场斗争,以张康仁的失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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