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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杂侃] 有一种错爱叫“毁容”!施暴者该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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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13: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世间情为何,直毁人生死相许”,安徽合肥求爱不成毁容案瞬间牵动国人心,在一片喊判死刑声中,犯罪人将不久迎来自己冲动的惩罚,这种卑劣的犯罪手段应该予以严厉谴责,但是国人不要忘记犯罪人只是个孩子,谴责是必须的,人文关怀也要有的,这才符合和谐社会精神,否则就是滥用言论自由权利对他人人格践踏,是一种网络暴力行为。
虽然内似此案的前案绝大多数处了极刑,但此案犯罪人系未成年人,喊判死刑的估计要失望了,我国《刑法》49条明确规定:
未满18周岁不能判死刑,根据234条规定,也就是说最高无期徒刑,但我认为只要知错改错,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判十年甚至缓刑最合适,我不是空口无凭,有理论支持,且听分析。
1:被害人不是完全无辜者,而是此事参与者之一,还是那句话“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犯罪人用极端手段侵害被害人,必经过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到实施犯罪需要一个是干还是不干的心理周期,而在犯罪预备前,犯罪人肯定是被被害人伤害到内心了,继而有了走上极端的源泉,换言之,一个巴掌拍不响,如果没有被害人的激怒,犯罪人也去犯极端之举,那么应该让犯罪人做精神病鉴定,因为一个正常人就因为对方不答应求爱,而对方没有其他侮辱或者挑逗或者其它不当
行为而这么轻率不可能,很多人是看被害人及其家属煽情言语而滥发同情心,但有没有想过这些言语被修饰过?
2:据了解,犯罪人家属原意且积极表示赔偿被害人损失,这可以作为法院从轻量刑依据,毕竟已经被毁容了,就算犯罪人以死也弥补不了过错,物质补偿已是最好的办法,总比人财两空强,现行法律赔钱一般轻刑,不轻刑一般赔偿少。
4:犯罪人有自首行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是法律明文规定不争事实,当然自由裁决权在法官手里,只要不受舆论太多干涉,这无疑是必须的。
5: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具备临时和偶然性,大多本性不坏,犯罪过后一般会悔悟自己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会大,只要加强教育就容易改正,未成年人作为祖国花朵,未来栋
梁,依照被审判未成年人经验来看,
法官一般会给予少年犯们改正错误机会。
6:根据宽严相济原则,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是教育,挽救甚至感化,一般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因为未成年人犯罪是由于自控能力有限,再由于成长心理,生理受外在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结果,未成年人到成年人是社会化过程,引用一法学家话这是一个社会属性增加过程。
7:对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量刑,法官不只会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和后果轻重,更会结合青少年的周边环境,生
活背景,和矫正条件,有经验法官应该会淡化刑事惩罚色彩,因为处罚是手段,教育才是最终目的。
参与围观的国人应当理智成熟看待案情发展,不起哄,不乱吐口水,陶汝坤
犯罪,不止是被害人的悲剧,也是他本人的悲剧,更是两个家庭的极大不幸和社会之痛,所以,同情被害人同时,国人也要保持一颗宽容犯罪人的心,这不止体现社会人文关怀,最终是给犯罪人认识错误,反省自己,挽救犯罪灵魂,提供改造良好环境是建设法治社会基石。
毛主席说过“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终究是你们的,你们是八九点钟的太阳”!宽容关怀青少年的成长是社会的责任,没有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就不会有那个家庭的安宁平静,社会也就因此不稳定,希望审理此案法官排除bu不理智干扰,从轻慎刑,能减轻就减轻,不能减轻就从轻,尽到法律赋予法官义务的神圣,以人为本,为犯罪人成长良好,提供客观社会环境,促进和谐社会构建。
总而言之,太轻说不过去,毕竟性质较为恶劣,再者是杀人未遂还是故意伤害,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最高的无期徒刑不符合法治精神,也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原则相勃,最适合是十年有期徒刑。
发表于 2012-2-29 14: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留个记号以后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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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14: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毁容等于毁了人家一生,应该。。。不用说了吧

点评

谢谢支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2-29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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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9 14: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呦喂歪歪 发表于 2012-2-29 14:20
毁容等于毁了人家一生,应该。。。不用说了吧

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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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15:06: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法律去解决这个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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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15: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拉出去 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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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15: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直接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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