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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杂侃] 儿子强占母亲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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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6 08: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愿:这个社会的垃圾 赶紧的早去投胎。。
原告叶某系被告王某之母。2017年王某所在某村庄改造搬迁,根据搬迁的规定,居民可据此获得房屋租赁费及拆迁奖励。叶某之子王某在没有告知王某的情况下领取了本属于叶某所有的房屋租赁费及拆迁奖励,其所在村村委会出具两份证明,证实叶某按照规定应分得安置楼房八十平方米,叶某拆迁前实有房屋三间,在儿子王某处。庭审中,王某亦认可拆迁租赁补助费9600归叶某所有,并领取了三间房屋的拆迁奖励3000元。

该案审理法官——民一庭副庭长王敏
裁判结果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王某同意涉案9600元拆迁租赁补助费归叶某所有,本院予以确认。王某认可涉案三间房屋获得3000元的拆迁奖励,综合叶某提交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份《证明》,可以认定3000元拆迁奖励也应归叶某所有。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叶某拆迁租赁补助费9600元、拆迁奖励3000元,以上共计12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典型意义
莫让钱财割裂了亲情
诚实守信、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城中村动迁安置工作成为与民息息相关的民心工程。随着房价的飞速上涨,动迁补偿也给村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利益面前也莫忘父母养育之恩。本案中,王某所在村庄在2017年5月24日公布《某村村庄改造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王某作为一家之子去村委会代表全家在安置方案上签字确认。之后,王某领取了涉案的拆迁奖励及租赁补助费,叶某见爱子没有将款项交于自己,便让村委会分别于2017年8月31日、2017年9月3日两次为自己出具证明,证实动迁的房屋实为自己所有。叶某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26日诉至本院。本来和睦相处的一家却在短短的11个月内被金钱割裂了亲情。承办法官向王某释法明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王某返还叶某应得款项,王某亦服判息诉。“父母恩情似海深,人生莫忘父母恩”,钱财均是身外之物,骨肉亲情才是最宝贵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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