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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讨论] 新增一个月离婚冷静期!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拟增加的这些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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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30 08:5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8月27日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婚姻家庭编草案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婚姻家庭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的20个亮点,一起了解一下:
丨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丨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为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利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shen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草案增加了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丨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丨完善离婚赔偿制度
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四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为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制裁作用,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草案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丨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

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中都有关于计划生育的条款,“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草案不再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
丨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概念
草案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丨“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草案增加了“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
丨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草案增设了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丨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草案增设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丨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可提起诉讼
关于亲子关系,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丨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关于诉讼离婚,草案增加了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丨离婚后子女抚养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草案明确,“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丨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
关于离婚后探望子女的问题,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规定。
丨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现行婚姻法规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草案修改为“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丨离婚补偿救济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
关于离婚补偿,草案扩大了适用范围,删掉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限定性条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明确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丨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可被收养

关于被收养的对象,草案取消了现行收养法“不满14周岁”的限定,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就可以被收养。
丨有一名子女者也可收养一名子女
草案放宽了收养人的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丨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40周岁以上
对于单身收养的问题,现行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草案将其修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该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
丨两种情形配偶一方可单方收养
对于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问题,现行收养法规定,须夫妻共同收养。草案增设了配偶单方收养的规定,“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
丨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
草案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新闻多看点
备受社会关注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是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重要一步,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除了婚姻家庭编草案,相较于现行的民事单行法,其他各分编(草案)有哪些新规,有哪些亮点?
人格权编:对禁止性骚扰作出规定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说,人格权编草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人格权保护奠定和提供了充分的民事请求权法律基础。
“为保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格权,草案规定了权利的具体内容,还针对实践中反映较多的问题,对法定救助义务、人体组织器官捐赠、禁止性骚扰等问题作出规定。”石宏说。
据了解,为了平衡好保护个人权益和发挥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作用之间的关系,草案在详细规定名誉权和荣誉权内容的同时还规定,行为人为维护公序良俗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事实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或者包含过度贬损他人名誉内容的除外。
物权编:专章规定居住权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据了解,物权编草案在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对此,草案增加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草案还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绍。
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的问题,草案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来,国务院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说。
侵权责任编:规定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编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益做法,对侵权责任制度作出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实践中,该规定因裁判标准不明导致适用范围过宽,社会效果不是很好。为进一步明确该规则的适用范围,统一裁判尺度,草案将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石宏说。
草案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增加规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有人故意将他人唯一的结婚照撕毁,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这种情况就可以考虑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石宏说。
据了解,实践中,无偿搭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争议较大,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草案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的要求,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草案规定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草案还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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