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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杂侃] 韩国男子因泰国女友存前任照片在上海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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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4 16: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3年3月1日,韩国男子梁某某在韩国驻沪领事馆人员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称其将泰国女友卢某某(中文名)杀害。法医对被害人卢某某的尸检表明:被害人系生前被他人扼压、勒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梁某某为什么要杀害女友呢?

梁某某供述称,2001年,他与卢某某在中国留学期间相识相恋,后他回到韩国继续学业,卢某某则留在上海深造。2003年3月1日,利用寒假来上海探望女友的梁某某本该返回韩国,但在前一天晚上,梁某某想起女友电脑里还存着前男友的照片,心生芥蒂,便想亲吻女友看她是否真的爱自己。强吻过程中,卢某某咬了梁某某的舌头,愤怒的梁某某顺手拿起手边的电源线勒住了女友的脖子梁某某在犹豫一段时间后决定投案自首。

梁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梁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其辩护律师提出,梁某某没有杀害被害人的目的和动机,认为梁某某在作案时精神状态有异常,要求重新审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4日委托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梁某某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因此案是涉外鉴定案件,且鉴定时间要求紧,市司法鉴定中心在受理此案后立即组织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仔细查阅卷宗,为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于2004年3月3日上午对梁某某进行了脑电图检查和人格测试。脑电图检查结果及人格测试结果均示其无异常,当日下午,专家又对梁某某进行精神检查,对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认真地调查和询问,在此基础上,专家认为梁某某以往无精神病史,本次作案前无精神异常现象,到案后亦无精神反常表现。本次鉴定检查,未发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智能正常。并能较完整地回忆整个作案经过,表明其作案时意识清晰。作案行为是在现实冲突情况下发生,作案过程无精神病表现。

在此类案件中,作案者大多描述自己处于“激情状态”。处于这种特殊心理状态的人,会出现意识范围狭窄,在强烈感情驱使下只致力于对付被害人,而对于周围环境和行为后果可能显得漠然。然而鉴定专家们强调“这并不属于病理性的”。

“激情杀人”这一说法被公众熟知,源自2010年药家鑫一案。药家鑫驾车撞伤被害人张妙后又刺其8刀致其死亡,律师在辩护时称药家鑫属于“激情杀人”。从法律上来说,激情杀人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故意杀人动机,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失去理智,失控进而将他人杀死。

故意杀人根据主观恶性的不同,实践上会对量刑产生一定影响。如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基于义愤的杀人、被害人刺激下的激情杀人、受被害人请求的杀人等。但激情杀人也是故意杀人,只是在主观上由于情绪的影响,引起认识的局限和行为的控制力上减弱,对于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必要的考虑而产生突发性犯罪。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相比,行为人没有长时间的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主观恶性一般被认为不如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大。

在本案中,鉴定专家也认为梁某某作案行为的发生有现实感情冲突基础,在情绪激怒的状态下杀害被害人,案发后逃离现场,后又去自首,案发后感到后悔,而且对自己作案行为的性质反复辩解是“过失杀人”,这些情况均表明其对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存在辨认和控制能力,故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04年3月1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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