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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移动员工两年半虚报电费账目,共牟利19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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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8 10: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移动浙江吴兴分公司一员工利用负责审核电费账目的机会,两年半的时间虚报电费83笔,将从公司多报销出的电费193万余元用于买房及个人消费。
  被告人徐松良,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湖州市,大学文化程度,原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吴兴分公司网络部员工,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松良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吴兴分公司网络部工作期间,利用其担任网络部工程事务管理审核用电合作单位电费账的职务之便,多次采用伪造用电合作单位电费收据、调高用电度数、将电费转入其指定个人账户等手段伪造电费账,先后伪造利用湖州丽宝大厦物业管理部、湖州良邦实业有限公司、湖州徐缘茶人茶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御景新城)等54家用电合作单位(个人)的电费账虚报了83笔电费,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吴兴分公司多报电费共计人民币1931828.24元并占为己有。上述钱款由被告人徐松良用于买房及个人消费等支出。
  案发后,被告人徐松良于2017年5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松良先后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吴兴分公司退还赃款共计人民币1211828.24元,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72万元,已退清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松良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松良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松良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徐松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徐松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松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七十二万元发还被害单位,由扣押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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