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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杂侃] 父子俩禁渔期驾船电鱼,法院判决:买鱼苗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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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6 15:3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天在黄河看到一个人漂在河上躲那里随河河流,不知是否是电鱼电到自己了,人已经不在了,为了鱼,爱惜自己生命吧。

"鉴于二位被告人已经在庭审前履行了生态环境修复的责任,公益诉讼人请法庭在对量刑时酌情考虑,给予从轻处罚!"扬州高邮市检察院检察长顾勇在法庭上发表公益诉讼人最后意见陈述。这是扬州高邮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个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2018 年 6 月 5 日是第 47 个世界环境保护日,扬州高邮法院、高邮检察院、高宝邵伯渔政监察支队,联合举行了一场现场巡回法庭庭审。和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庭审的场地设在了该市的地标——高邮湖畔。

高邮湖是全国第六大淡水湖、江苏省第三大淡水湖。高邮湖因其秀美的风光和丰富的资源,哺育和滋养着这座湖滨之城,同时也成为该市的一张闪亮名片。

△庭审现场

站在被告席的两名被告人是一对姓陈的父子,都是居住在湖边的居民。那他们究竟干了什么事?既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

这事还得从头说起。2018 年 2 月,这时正是高邮湖的禁渔期,但陈某父子俩却心存侥幸,置禁渔的要求于不顾,驾驶着水泥船,在高邮湖上用电捕鱼的方式实施捕鱼作业,先后捕获各类水产品 55 公斤。正当他们想进一步扩大战果时,被巡查的渔政部门当场查获,随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立案侦查并移送高邮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陈某父子二人违反法律规定,在禁渔期内使用禁止的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破坏了渔业生态资源,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除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在高邮湖指定水域放流一定数量鱼苗,用以修复遭到损害的生态环境。

原以为就是简单捕了一点鱼,没想到却闯了这么大的"祸",经过检察官的教育,陈某父子两认识到原来"小事"不小。最终法庭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公益诉讼请求,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向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缴纳放流鱼苗费用 8050 元。

△放流鱼苗

为放大该案的警示教育作用,此次庭审还组织周边渔民代表 40 余人到场旁听。扬州市人大、法院、检察院、高邮市委部分领导以及扬州、高邮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观摩了庭审,并现场监督了鱼苗的增殖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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