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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杂侃] 心生好感后,他开始频繁借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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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1 22: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顾人杰 记者袁玮)陈先生通过互联网与吴女士结识,两人网聊一段时间后彼此心生好感,立刻确定了恋爱关系。可惜好景不长,同居之后,陈先生竟以各种理由向吴女士借钱多达15万元。吴女士多次催讨无果,遂与陈先生提出分手,并一纸诉状将陈先生告至虹口法院,要求其返还15万元本金以及1万元利息。经审理,法院判决陈先生10日内返还吴女士以上数额欠款。

陈先生与吴女士通过朋友微信群认识,在陈先生的追求下,吴女士逐渐被他的真诚和自信打动,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同居期间,吴女士也曾表明自己离过婚,目前和女儿住在一起,但陈先生表示自己并不介意,吴女士愈发被陈先生的宽容打动,渐渐地对他十分信任。

但恋爱半年后,陈先生开始频繁向吴女士借钱,一开始以投资、炒股票为由,随后就以朋友出车祸、亲人生病为由,一开始吴女士十分相信陈先生。但随着金额不断变大,吴女士开始心生疑虑,由于陈先生也答应了写下借条,因此吴女士便没有过于在意。

可好景不长,吴女士发现其实陈先生已婚,只是和妻子关系不好,长期分居,被欺骗的吴女士要求陈先生归还欠款15万元。但陈早已将钱款挥霍殆尽,根本还不出钱,还一直欺骗吴女士自己在外面做生意,会有能力还钱,以此来拖延时间。吴女士受不了情感和金钱上的双重欺骗,立刻提出与陈先生分手,并将陈先生列为被告诉至虹口法院。

庭审当天,陈先生未参与庭审,而是一直寄送各种“意见”给法官,表示吴女士提交的证据不合法,希望法院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法官经审查,吴女士提供了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资料、公证书等证据,因此法院对双方借款15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借款利息,结合借条及吴女士当庭陈述,认为吴女士要求陈先生支付借款利息1万元,系双方自愿行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而陈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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