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吧★

 找回密码
 注册[Register]
搜索
qq空间相册密码查看为什么登陆后需要激活无法注册?

[交流讨论] 国家首次明确哪些人可以查你的不动产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3-21 13: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封面新闻讯(记者 李竺轩)2018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第80号国土资源部令,发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中,首次明确哪些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3月20日,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并明确表示,《办法》的出台是进一步严格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迫切需要。是在深入总结近年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主体、程序、要件以及登记资料保护等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各项配套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
同时,也指出《办法》中“明确了‘谁能查’、解决了查询工作‘遵循什么’、明确了‘什么利害关系人可以查’和‘查到什么程度’、明确了‘怎样防范个人信息泄露’”这四大亮点值得关注。
《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但是,哪些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哪些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没有规定,地方执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亟需明确和细化。
而《办法》首次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什么利害关系人可以查”和“查到什么程度”的问题。《办法》在总结各地实践基础上,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利害关系人进行了区分和细化:对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以及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构成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规定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对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准利害关系人”,规定可以查询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以及其他登记情形等。
同时,考虑到《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调查权问题,《办法》还规定律师受“准利害关系人”委托,可以比委托人查询更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以满足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诉讼需求。
另外,出台本《办法》主要是规范为老百姓提供查询服务,对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由另外办法另行规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Register]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我要吧☆ ( 豫ICP备13016831号-1 )

GMT+8, 2024-5-16 01:15 , Processed in 0.055346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abc369 X3.4

© 2001-2023 abc369.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