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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杂侃] 银行客户经理违法放贷 138万贷款本金未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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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 17: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武汉一家银行客户部女经理范某,为不符合“生意红”贷款要求的6名客户办理贷款共计160万元,事后造成138万余元未能收回。范某收取他人给予的好处费4.2万余元。

记者今天获悉,江汉区法院一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对范某判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4.2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据了解,这是武汉法院系统首判违法发放贷款罪。

范某今年32岁。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她在武汉一家银行任个人银行部客户经理,主要负责办理“生意红”贷款业务。“生意红”贷款是该银行推出,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商户的一款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范某作为主办客户经理,未按银行贷款程序规定,对其受理的“生意红”贷款客户申报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也未按银行规定进行贷中审查、贷后调查。她通过胡某(另案处理)介绍接受贷款客户,并违规收取客户好处费,先后为胡某中介的姜某等(均另案处理)不符合“生意红”贷款要求的6名客户办理6笔贷款,贷款本金共计160万元,截至2015年8月仍有贷款本金138万余元未收回。

期间,范某收取胡某给付的好处费共计现金4.2万余元及礼品。2015年11月被害单位报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范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今年8月30日,范某被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发放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范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科普: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修正案(六)):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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