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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杂侃] 史上“最牛”用工合同规定:员工不许发生男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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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6 18: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洁身自爱,不许发生男女关系;不许罢工;不得影响内部团结;若自杀,家属接到通知后应在7日内接收骨灰,否则公司有权自行处理等等。”以上这些内容不是出自什么道德手册,而是一份出国劳务用工合同上的条款。家住大连普兰店的王小姐就是不小心违反了其中一条“家丑不可外扬”的条款,从而被提前一年解除合同,并被中介公司罚没了2万多元的保证金和管理费。

  两年前,王小姐通过中智(大连)对外服务公司介绍赴日打工,约定打工期为3年。前不久,孙小姐因患病与日方企业发生了赔偿纠纷,并通过日本劳动部门介入,最终拿到了满意的赔偿。然而,此后不久,负责送王小姐赴日打工的中介公司却以“不服从管理”为由,提前一年与王小姐解除了劳动关系。

  对于中介公司给出的“不服从管理”这一理由,王小姐表示并不认同。“他们主要是觉得我找日本的劳动部门维权,影响了他们的形象。”对于王小姐这种说法,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未否认。“我们跟王小姐签订的合同上有明确规定,内部矛盾内部解决。但是,王小姐显然违反了这条规定。”该公司一位叫做草田健夫的日籍华人说,“这个王小姐很难管,经常违反纪律,丢尽了中国人的脸面,所以我们才要跟她解除合同,并罚她的钱。”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通过该中介公司出国劳务的员工不仅要签一份用工合同,同时还要签下一份保,明文要求:员工不得购买、使用手机;不得捡垃圾、不得拾破烂;不得擅自洗衣物;不允许谈情说爱;在日期间生病或发生工伤,按照日方交纳的保险办理等等。

  “这样的合同条款,难免有‘霸王条款’之嫌。”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的陆敬超律师表示,“王小姐在患病赔偿问题上,寻求日本劳动部门的法律援助,应该是一种合法之举。”同时,陆敬超还认为,“恋爱是人权中的基本内容之一,这份用工合同,有严重侵犯人权之嫌。”
发表于 2009-6-26 19: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中介公司就是日本人的走狗 回去几十年叫汉奸
什么玩意啊 妈的
发表于 2009-6-26 19:3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听说过去 日本 当缝纫工 很辛苦,3年不准回家~~~ 每次吃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然后继续上班!!产量达标 等等... 不过工资是相当的高

●●●█〓█████████▅▄▄▄▄▄▄▄▃▃▃▃▄ ●●日本 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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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6 19: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 你要是去哪个工厂打工,我估计你赚的钱都不够你看病的。。
发表于 2009-6-26 19:50:3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很多公司都有很多莫名的规定
发表于 2009-6-26 20:45: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还是个讲法律的社会吗?那家中介公司的条条框框的合同条款真不是个人写出来的,它就是家日本走狗开的中介公司。
发表于 2009-6-26 20: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共分享
发表于 2009-6-27 13:5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公司也是啊,令人难以理解
发表于 2009-6-27 14:53:38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合同规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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